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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2013-01-16

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各县(市)、区财政局、物价局,市级有关部门,中央在甬有关单位:

现将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浙财综〔2012〕138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,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,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。

二、各执收单位在2013年已执收的属于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凡缴费人要求退付的,各级各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。具体由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,经执收单位确认,由执收单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,财政部门及时办理退付的相关手续。

附件: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

2013年1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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